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普通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普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普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门诊肾透析费用;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费用;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
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 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原位癌,且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或门诊手术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和门诊手术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
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14 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14 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普通医疗保险责任中第 2 项和第 3 项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原位癌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普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原位癌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普通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普通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普通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且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恶性肿瘤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的,以及该次住院前(含住院当日)14 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14 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首先按第六条第一款给付普通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普通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后,我们按照约定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且以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恶性肿瘤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和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