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原发的恶性肿瘤,或在该次确诊恶性肿瘤五年后第二次确诊初次发生其他原发的恶性肿瘤,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于我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恶性肿瘤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以上原发恶性肿瘤的持续治疗、复发治疗及转移治疗),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住院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根据医嘱在特殊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对每次特殊门诊发生后,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每次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相关治疗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天内和出院后30天内,因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前述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根据医嘱在本公司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的原发恶性肿瘤,以及该次确诊之日起5年(含满5年的对应日)后第二次确诊初次发生的其他原发恶性肿瘤,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于被保险人自首个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的确诊之日起5年内,发生的其他原发恶性肿瘤及其持续治疗、复发治疗、转移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特别约定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具体约定如下:
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接受恶性肿瘤相关治疗时,是否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方式进行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报销后,我们按10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2) 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没有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6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3) 若被保险人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6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4) 若被保险人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无论被保险人是否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均为50%,且累计给付额度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50%。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属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恶性肿瘤,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180天内,仍承担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本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的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