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下列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但对于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7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2)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二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按照下列约定依次承担下述1至5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但对于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①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②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轻症疾病以外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④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第三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和第三次轻症疾病以外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⑤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第四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日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轻症疾病以外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但对于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4)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