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贝倍保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2、产品特色
与和谐附加贝倍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共同组成大黄蜂少儿重疾险2号(长期医疗版),在小雨伞平台出售;
提供100种重疾、50种轻症、16种少儿特疾保障,其中轻症不分组无间隔期,最多赔3次,每次赔基本保额的30%;
提供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首次赔付后,再次确诊重疾可获得额外赔付基本保额的50%;
提供身故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后续保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28天-17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3、5、10、15、20年交
保险期限:保至25、30、35周岁
等待期:180天
犹豫期:15天
一、责任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后发生的轻症疾病,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4、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在确诊之日前本公司已给付过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的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累计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已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包含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及按照“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已累计豁免的保险费,但不包含在本公司豁免保险费之前您所欠交的保险费。
二、责任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2、特别说明:
(1)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减至为零;
(2)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但不符合“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承担后续任何“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3)当您选择投保责任二时,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但不符合“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承担后续任何“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4)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5)若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前已发生符合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而未申请理赔的,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经赔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进行赔付,且不再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