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伤残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到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下述第1项至第10项意外伤害事故中,若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两项及两项以上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我们仅按下列约定中给付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①一般意外伤害事故
②私家车(乘坐)意外伤害事故
③私家车(驾驶)意外伤害事故(该责任为可选责任)
④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⑤航空意外伤害事故
⑥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
⑦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
⑧电梯意外伤害事故
⑨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⑩自行车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3)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将按下列约定额外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0.5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