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伤残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8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到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我们对被保险人已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3)意外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定伤残等级之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定伤残等级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
(4)猝死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猝死(猝死的判定标准以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诊断和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 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