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残保险金
与本合同投保有关的建筑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地点等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因建筑施工需要外出工作期间、上下班途中、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中发生以下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照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90%,每级相差 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若本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本公司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