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我们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未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我们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95%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免赔额。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我们对被保险人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等。药品种类、医疗材料、检查项目、服务设施项目等范围参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等规定执行。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被保险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取得补偿,我们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