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单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2)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医院门急诊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门诊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单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门诊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额外公共保额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总和超过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该被保险人门诊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经投保人申请,对于超出的部分,我们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额外公共保额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额外公共保额保险金以您与我们约定的额外公共保额基本保险金限额为限。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等。药品种类、医疗材料、检查项目、服务设施项目等范围参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等规定执行。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被保险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取得补偿,我们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