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费用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我们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住院费用保险金=(该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 90%被保险人未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我们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住院费用保险金 =(该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 70%每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且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我们继续承担住院费用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 30 日。
每一保险期间内,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7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等。药品种类、医疗材料、检查项目、服务设施项目等范围参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等规定执行。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费用保险金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包含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住院日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且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我们继续承担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 30 日。
同一次住院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 90 日为限。对于相邻两次住院,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30 日,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每一保险期间内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乘以住院日额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且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 1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同一保险期间内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60 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