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返还比例表: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发生保险事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全残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7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