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单位公务、商务用车或出租车(含网约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的均指自然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90%,每级相差 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若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其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单位公务、商务用车或出租车(含网约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条款中所指私家车、单位公务、商务用车指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但不包括该标准中定义的短头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含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和殡仪车等);
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执照、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在使用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机动车;私家车行驶证记载所有人属于个人,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行驶证记载所有人属于企事业单位。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不视为非营运车辆,不属于“私家车、单位公务、商务用车”范围;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 个座位;
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辆、短头乘用车(即面包车)。
本条款中所指出租车(含网约车)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前提下,按照乘客或者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