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后身故,本公司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之后(含十八周岁)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