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首次发生早期危重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第 2 次发生早期危重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25%;
第 3 次及以后发生早期危重疾病,我们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每种早期危重疾病仅限给付一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且每次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 90 日。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早期危重疾病,我们仅按一种早期危重疾病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首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
被保险人自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周年日)至年满 75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首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首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早期危重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责任。
(3)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
被保险人自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周年日)至年满 75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4)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的,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
被保险人自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周年日)至年满 75 周岁7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的,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全残的,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5)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周年日)至年满 75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身故的,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6)早期危重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可免交自被保险人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