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关爱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根据本合同的交费方式按照以下约定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1)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特别关爱保险金给付方式为: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一次性付清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2)交费方式为3年交的,特别关爱保险金给付方式为: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3)交费方式为5年交的,特别关爱保险金给付方式为: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至第7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3)交费方式为10年交/15年交/20年交的,特别关爱保险金给付方式为: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2、年金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向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1)按年领取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5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2)按月领取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5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乘以 0.085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3、养老年金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向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1)按年领取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3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2)按月领取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月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月日按照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乘以 0.085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5、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2)投保人意外身故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6、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投保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5周岁,我们将自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7、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