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115种。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且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且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投保人未选择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选择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且现金价值为零。
2、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所保障的中症疾病共25种。
中症疾病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给付比例:发生中症次数首次给付比例50%,第二次给付比例55%,第三次给付比例60%。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共40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给付比例:发生轻症次数首次给付比例30%,第二次给付比例35%,第三次给付比例40%。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疾病同时满足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两项或三项,保险公司仅承担其中严重程度最高一项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同时满足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两项或三项,保险公司仅承担其中严重程度最高一项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严重程度由高至低依次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按照保障计划的不同给付不同的保险金额。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1)保障计划一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见释义12.12)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保障计划二
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5、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6、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2)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