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
(1)责任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医疗意外,且自该次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伤残,按合并后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原有伤残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医疗意外,且自该次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因该次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保险责任
(1)手术并发症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保险单载明的择期手术时遭受医疗意外,且自该次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次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手术并发症,对该次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该手术并发症从而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我们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手术并发症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
被保险人未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我们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手术并发症医疗保险金=(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95%手术并发症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手术并发症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手术并发症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手术并发症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