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且未达到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一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早期危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一次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第一次早期危重疾病以外本合同所列的其他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且未达到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第二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早期危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90 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前两次早期危重疾病以外本合同所列的其他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且未达到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三次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早期危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早期危重疾病,我们仅按一种早期危重疾病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仅限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 90 日。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时,同时符合早期危重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7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早期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扣除已经给付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早期危重疾病或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早期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扣除已经给付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
4、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早期危重疾病或中症疾病,可免交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7、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不可兼得,我们将按照最早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不再承担给付其他两项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指的早期危重疾病或中症疾病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而未申请理赔的,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