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已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我们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该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90%
被保险人未获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我们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该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下表中约定的给付比例
人民币3,000 元及以下部分,50%;
人民币3,000 元以上至6,000 元部分60%;
人民币6,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70%;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至30,000 元部分80%;
人民币30,000 元以上部分90%;
例子:被保险人该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为 5000 元,其中 3000 元适用 50%的给付比例,2000 元适用 60%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原因在医院多次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在每次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免赔额。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 30 日。
当我们对被保险人单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等。药品种类、医疗材料、检查项目、服务设施项目等范围参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等规定执行。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被保险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取得补偿,我们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