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重大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单一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我们对单一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我们对该组别内的各项重大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重大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约定确定:
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我们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合同累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如果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已经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 五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给付金额应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约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时,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约定对后次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五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五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
若我们已经给付过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分为A、B、C三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轻症疾病分组表》。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我们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5)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