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下述四类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之后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门诊肾透析费;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③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④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本公司对下述四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①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之后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②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治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③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④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后,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治疗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