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民航客机的有效票证踏入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民航客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民航客机的有效票证踏入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民航客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类别,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民航客机的有效票证踏入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民航客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