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 四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表》。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经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含第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含第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未成年人专项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未成年人专项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或接受本合同约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并因该疾病或手术入住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对于该治疗所导致的以下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进行赔付:
①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
②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累计给付金额到达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6)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不含附加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