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3)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 五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表》。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
①首次 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第二次 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
③第三次 A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所指的 B、C、D、E 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约定对后次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五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五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
若我们已经给付过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4)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且两次中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我们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5)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我们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6)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任何一项中症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