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3)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 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分为A、B、C三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轻症疾病分组表》。
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5)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