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1)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
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且两次中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我们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2)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我们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若我们已经给付过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可选部分
(1)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疾病确诊日后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双方约定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