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以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基本部分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确定伤残类别、等级,并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所投保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判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2013)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确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我们给付较高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前已有伤残且我们对该已有伤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仅对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确定伤残等级,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对应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达到本主险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金 故的,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部分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任意0-3项保险责任,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就其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因该事故导致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该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15日,住院治疗最长为连续90日。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任何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在医院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最多给付90天,年度内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3)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骨折,我们将按“附录一”所列骨折部位与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块骨的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一”中所列不同块骨的骨折的,我们将按各块骨对应的给付比例之和乘以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以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肢体断离或同一块骨的骨折的,不论该肢体或该块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的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同一块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我们将不承担意外骨折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