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确定伤残类别、等级,并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判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确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本公司给付较高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前已有伤残且本公司对该已有伤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仅对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确定伤残等级,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对应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达到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依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部分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因该事故导致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该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但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15日,住院治疗最长为连续90日。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任何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在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天数×每日住院津贴“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最多给付90天,年度内给付天数最多为 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