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按照更高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保险金给付。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且两种中症疾病确诊之日间隔至少90天,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且两种轻症疾病确诊之日间隔至少90天,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4)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年后,第二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确诊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80周岁,则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继续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等治疗的。
(5)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我们给付本主险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年度以及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6)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以前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