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 T0083—2013)确定伤残类别、等级,并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所投保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判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0083—2013)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确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我们给付较高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前已有伤残且我们对该已有伤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仅对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确定伤残等级,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对应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达到本合同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