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
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重大疾病仅指少儿重大疾病;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重大疾病将增加成人重大疾病。
(2)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高度残疾,重大疾病,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最后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于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于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5)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发生高度残疾,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发生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6)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投保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