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
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重大疾病仅指少儿重大疾病;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重大疾病将增加成人重大疾病。
(2)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高度残疾,重大疾病,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于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于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③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5)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规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的高度残疾情形与重大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重复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