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高度残疾,重大疾病,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医疗保险金
从被保险人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起(含)至其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被保险人非因重大疾病发生就诊治疗,我们按以下规定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减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②在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后(含)的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最高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单年度未给付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单年度进行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医疗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剩余医疗保险金指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保险单生效未满两年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②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其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被保险人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其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保险单生效未满两年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其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5)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其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规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保险单生效未满两年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②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我们按该保险单年度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6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其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高度残疾,我们按被保险人6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时对应的递增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的高度残疾情形与重大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重复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