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原因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表二《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的上述(一)、(二)、(三)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4)两倍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额外给付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一倍。
(5)三倍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额外给付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