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当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可选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本公司按照国内投保当地三级甲等医院同等治疗的水平折算后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