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初次确诊疾病,并经授权服务商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认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需要进行本合同条列明的医学治疗的,由授权服务商安排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区域内指定医疗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产生的费用,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各责任项下的限额,并且累计给付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
(1)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区域内因进行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医学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先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然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我们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医事服务费)、急诊室费、病房费和膳食费、加床床位费、重症监护室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或医事服务费)、治疗费、住院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活体器官移植费用、骨髓培养费用、再造手术费用、治疗直接并发症费用、转运费,以及在医院或诊所就诊时与治疗相关的医学翻译费。
(2)交通费用保险金
对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被保险人、陪同人员以及被保险人发生医学治疗中活体器官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被保险人进行医学治疗为目的出国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先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然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
我们承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的陪同人员人数:
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成年人时,我们承担1位陪同人员的交通费用;
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我们承担2位成年人陪同人员的交通费用;
如果活体器官捐赠者有需要,我们承担1位活体器官捐赠者的陪同人员的交通费用。
我们承担的交通费用包括:
从日常居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到达治疗目的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及到达指定酒店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从指定酒店或医院到达治疗国家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到达在日常居住地的飞机或铁路费用;
在日常居住地从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到达日常居住地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投保人与我们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障计划确定。
所有行程安排必须由授权服务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3)住宿费用保险金
对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被保险人、陪同人员以及被保险人发生医学治疗中活体器官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被保险人进行医学治疗为目的住宿费用,我们先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然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
我们承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的陪同人员人数:
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成年人时,我们承担1位陪同人员的住宿费用;
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我们承担2位成年人陪同人员的住宿费用;
如果活体器官捐赠者有需要,我们承担1位活体器官捐赠者的陪同人员的住宿费用。
住宿费用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投保人与我们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障计划确定。
所有住宿安排必须由授权服务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4)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在授权服务商给出的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治疗过程中身故,对死者遗体运返至大中华地区的遗体运返费用或者按照死者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遗体就地安葬的安葬费用,我们先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然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保险金。
我们承担的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仅限于以下处理和运输遗体合理的服务:
进行国际遗体运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治疗国的防腐处理、当地火葬以及所有行政手续;
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骨灰盒;
死者遗体从机场到达大中华地区指定埋葬地点的交通。
对于葬礼仪式或宗教仪式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5)归国药费保险金
对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达3日(含)以上的,被保险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发生医学治疗中活体器官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回国后在大中华地区购买继续治疗药品所产生的药品费用,我们先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然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归国药费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始终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的身份就诊,且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归国药费并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结算,被保险人名下的归国药费保险金的年限额上调为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归国药费保险金年限额的105%。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我们承担的归国药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该药品是由授权服务商提供的治疗方案中实施治疗的海外医院的主诊医生推荐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发生医学治疗中活体器官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治疗恢复,必需的药物;
该药品已被大中华地区相应的药品审批机构授权批准使用;
该药品须有大中华地区医生处方;
该药品在大中华地区购买;
该药品处方单次剂量不超过2个月。
除上述符合约定的药品费用外,对于任何药品管理费用(包括使用该药品产生的注射费或其他类似医疗服务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区域外接受任何诊断、治疗、服务等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6)归国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其出生之日起第一次接受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住院治疗达3日(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回到大中华地区后,我们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归国津贴保险金。
归国津贴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投保人与我们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障计划确定。
被保险人在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治疗期间身故的,或者被保险人发生以下癌症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归国津贴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来源并局限于上皮组织,尚未侵及基底膜或周围组织的原位癌;被细胞学或组织结构学归类为高度发育不良或重度非典型增生的细胞发生的癌前病变。
每日津贴保险金
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对于被保险人接受经授权服务商在初步治疗方案确认书中予以批准的住院治疗,我们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每日津贴保险金。
每日津贴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投保人与我们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障计划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