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4)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左肺或右肺全部切除、一半及以上肝切除、一个及以上肾脏切除或小肠三分之二以上切除,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前四款所列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5)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一倍保险金。
(6)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规定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未取得补偿,或未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主险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