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前两款所列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x射线证明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骨折的,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向意外骨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骨折保险金计算。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我们将按实际骨折等级给付各骨的骨折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骨折保险金为限。
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肢体断离或同一骨的骨折,不论该肢体或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骨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同一骨的骨折给付以一次为限。对于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我们将不给付骨折保险金。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规定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 10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未取得补偿,或未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 8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主险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