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症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和重症疾病,所有疾病分为5组,具体见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是指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对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轻症疾病、中症疾病和重症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症疾病保险金之和)的上限。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在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具体见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
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约定确定:被保险人 85 周岁后的首个年责任开始对应日之前(不含该日),我们对其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85周岁后的首个年责任开始对应日之后(含该日),我们自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对其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 85 周岁后的首个年责任开始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我们自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85周岁后的首个年责任开始对应日零时,若我们自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对其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者超过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 85 周岁后的首个年责任开始对应日零时起终止。
①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的约定。
对于每一被保险人,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9.1 轻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②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的约定。
对于每一被保险人,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9.2 中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③重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以下数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的约定:
如果确诊日在被保险人85周岁后的首个年责任开始对应日之前(不含该日),重症疾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小者:
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该项重症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扣除对其累计给付的该组别疾病对应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如果确诊日在被保险人85周岁后的首个年责任开始对应日之后(含该日),重症疾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自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对其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症疾病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9.3 重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对其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重症疾病或者身故的,我们仅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一次保险金,给付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前10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如果确诊日在其保险责任开始后第10个年责任开始对应日之前(不含该日),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并且身故之日在其保险责任开始后第10个年责任开始对应日之前(不含该日),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前10年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4)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严重疾病,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严重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严重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9.4 特定严重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5)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者重症疾病,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者重症疾病,我们豁免前述确诊日之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