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若投保时(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则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投保时(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则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纳保险费的105%,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3)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4)生存保险金
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其有效保险金额的2%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倒数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日为倒数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5)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