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疾病或被保险人需接受本合同定义的手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险金”,给付后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多项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仅以一次赔付为限,最高给付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3)女性特定器官癌症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器官癌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器官癌症保险金”;若已经给付“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险金”,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女性特定器官癌症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患多项女性特定器官癌症,仅给付一次“女性特定器官癌症保险金”,不再给付其他保险金。
(4)乳腺癌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乳腺癌(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乳腺癌保险金”;若已经给付“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险金”,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乳腺癌保险金”。给付后本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乳腺癌,则投保人免交确诊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险金”、“女性特定器官癌症保险金”、“乳腺癌保险金”三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5)乳腺癌康复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乳腺癌(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在给付“乳腺癌保险金”的同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乳腺癌康复保险金”,给付后本责任终止。
(6)乳房再造术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乳腺癌(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并在确诊后的三年内(含)进行乳房再造/重建手术,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乳房再造术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