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本保险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如果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导致身体伤残,且其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录一)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 5 万元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其中,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①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②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③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④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⑤如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对本保险合同负有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以 5 万元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 5 万元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前款所述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不得超过5万元。
(3)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者身份驾驶或乘坐私有汽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向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本保险合同终止。
(4)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客机,自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向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60万元,本保险合同终止。
(5)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仅包括公共电车、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城市铁路),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向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本保险合同终止。
(6)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向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本保险合同终止。
(7)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规定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200 元免赔额后按 10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未取得补偿,或未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200元免赔额后按7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5000元为限。
(8)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20元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