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或高度残疾,“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长期护理状态”,因导致高度残疾、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长期护理状态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生日以前),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患多种轻症疾病,仅以一次赔付为限,最高给付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患多种重大疾病,仅以一次赔付为限。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恶性肿瘤康复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生日以前),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50种重大疾病其中的恶性肿瘤(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除按前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康复金”,本合同终止。“恶性肿瘤康复金”的给付仅以一次为限。
(5)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日或以后),由司法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被保险人处于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该状态持续180天或以上的,则从认定为长期护理状态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认定日与同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从认定日开始),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长期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每年给付1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连续给付10年,共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间高度残疾,或者被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不再给付任何保险金,但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向长期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期间死亡,则我们不再给付任何保险金,但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任何情况下,若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给付其他保险金,但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延迟至长期护理保险金全部给付完毕时止。
(6)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周岁生日以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周岁生日或以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7)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周岁生日以前),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周岁生日或以后),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