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选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该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投保人与我们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障计划确定。
对因怀孕、生育(包括流产和分娩)、牙科治疗导致住院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其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可选责任
如果投保人选择了下列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选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投保人所选的相应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下列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于在医院门急诊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该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投保人与我们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障计划确定。
对因怀孕、生育(包括流产和分娩)、牙科治疗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牙科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牙科治疗的,对于在医院牙科治疗期间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需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该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治疗保险金。
我们承担给付牙科治疗保险金的医疗费用包括:
龋病、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牙髓治疗、拔牙、阻生齿治疗费;
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等治疗费;
投保人与我们约定的其它合理牙科治疗费。牙科治疗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投保人与我们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障计划确定。
公共保额保险金
投保人可就上述三项保险责任与我们约定公共保额适用的保险责任和公共保额年限额。对被保险人发生的超出被保险人的保障计划中住院医疗保险金、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牙科治疗保险金各项责任限额的部分,经投保人同意,我们按照公共保额适用的相关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公共保额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所有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保险金的数额之和以投保人与我们约定的公共保额年限额为限。
(3)生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的,因妊娠、分娩、终止妊娠在医院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需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该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社会生育基金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及各项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生育保险金。
我们承担给付生育保险金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产前检查费、药品费和治疗费;
分娩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因妊娠、分娩、自然流产或者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投保人与我们约定的其它合理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投保人与我们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障计划确定。
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的数额之和以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团体成员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相同保障计划的,可以共同使用团体成员对应的保险金额、各项责任限额、年免赔额,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载明为家庭共用保险金额、各项家庭共用责任限额、家庭共用年免赔额。
对于共用家庭共用保险金额、家庭共用责任限额、家庭共用年免赔额的各被保险人,无论一人或多人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障计划中约定的家庭共用保险金额、各项家庭共用责任限额为限;
每一保险期间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应自行承担的金额以家庭共用年免赔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