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金
①自生效日零时起10日后,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②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③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高度残疾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