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单独原因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主险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结束的,我们按治疗结束当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当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取较严重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主险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相邻两级之间相差10%。
前款所述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以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主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