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每种轻症疾病,我们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或在同一事故中初次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同时终止,且有效保险金额降低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