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必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乘坐保险单载明的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日,但有证据证明身故与该类别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且单独原因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该类别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依据本合同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同类别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该类别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该类别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必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乘坐保险单载明的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本公司按该类别交通工具对应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结束的,本公司按治疗结束当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当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本次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以下统称“既有伤残”),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既有伤残可领取较严重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等级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对于既有伤残将视同已给付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且在给付本次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予以扣除。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就同一被保险人的每类别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以本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该类别交通工具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该类别交通工具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别交通工具保险责任终止。
(3)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乘坐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须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治疗,对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以下规则向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其他渠道取得补偿,我们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上述补偿金以外的剩余医疗费用,在扣除投保时约定的次免赔额后按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向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其他渠道取得补偿,我们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投保时约定的次免赔额后按投保时约定赔付比例的70%向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就同一被保险人的每类别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以本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该类别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