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日,但有证据证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且单独原因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依据本合同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本公司按该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结束的,本公司按治疗结束当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当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本次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以下统称“既有伤残”),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既有伤残可领取较严重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对于既有伤残将视同已给付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且在给付本次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予以扣除。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就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额以本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