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后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须由三级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且合理的药品;
2、初次确诊恶性肿瘤时间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
3、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保险人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4、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中所列的药品是在医院或保险人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5、每次处方仅限治疗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
6、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包括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及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两种(以购药时药品属于社保目录内或社保目录外为标准)。
1、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保险金赔偿金额=(发生的社保目录外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外恶性肿瘤药品费用补偿)×100%。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补偿,包括被保险人按政府规定取得的补偿,已从公费医疗或从社会福利机构、除本保险外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单位或个人等其他途径实际获得的药品费用补偿。
2、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保险金赔偿金额=(发生的社保目录内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内恶性肿瘤药品费用补偿)×发生的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对应的赔偿比例。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社保目录外药品费用补偿,包括被保险人按政府规定取得的补偿,已从公费医疗或从社会福利机构、除本保险外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单位或个人等其他途径实际获得的药品费用补偿。
发生的恶性肿瘤社保目录内药品对应的赔付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如果被保险人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药品费用补偿,赔偿比例100%;
如果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药品费用补偿 ,赔偿比例保单载明的赔偿比例。
前述赔偿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单位或个人等)获得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上述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